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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时间:2025-05-09       来源: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字号:[ ]

行政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

对象

执法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

方式

执法

主体

实施

机构

联合

部门

时间安排(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备注

法律效

力位阶

依据内容(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

部门

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现场检查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行政审批局

重点排水户每年两次一般排水户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一次



2

对公共供水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人员上岗、水质检测的行政检查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部门

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检查内容:对公共供水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检查要求:健全完善且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按标准规范人员上岗资格,严格按规定流程及频次开展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1-2次/年




3

对行业综合用水的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的行政检查

行业用水单位

地方性法规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综合用水定额,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对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的管理。”

检查内容:市政公用中心根据用水定额核实企业用水情况。
检查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执行行业综合用水定额与单项用水定额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1次/年




4

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部门

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
检查要求:严格按规定频次、项目和方法对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管网水开展水质抽样检测。

集中检查、抽样检测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

上、下半年各一次




5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行政检查

各燃气企业

行政

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内容: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现场检查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下半年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