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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20       来源: 市城乡管理局       字号:[ ]

太原市城乡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事项工作的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对“市城乡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成立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法制科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名单见附表)。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  

第四条  根据“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局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在“城市道路、桥梁、井具、地下管网,城市排水污水,城市照明,城市供热,供水节水,城镇燃气,特许经营,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及其他法定检查事项。

第五条  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相关职能科室(以下称责任科室)为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主体。具体分工如下:

市政管理科: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井盖安装、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排水管理科: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供热管理科:对城市供热的监督检查。

供节水管理科: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燃气管理科: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容秩序科:对涉嫌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分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检查。

固体废物管理科: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医疗废物、建筑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废旧电池、装潢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环卫综合管理科: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卫体系管理科:对全市环卫体系工作及其垃圾分类进行监督检查。

总工程师办公室: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责任科室负责制定相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法制科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发随机抽查文书,并负责“一单两库”的上报备案。

各责任科室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制科审核汇总,并经局党政联席会审定同意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制科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建议由责任科室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经法制科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实施。

第八条  各责任科室应积极开展联合抽查,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原则上一次完成,提高检查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责任科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在公开后3日内必须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抽查比例、抽查程序及要求等内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根据监管领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检查类型、检查区域、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

第十条  责任科室于抽查工作开始前1日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成立检查工作小组,检查小组组长由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责任科室应向检查小组明确检查目的、工作分工、检查路线、被检查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小组应当携带抽查文书及必要设备,并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小组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小组提出,检查小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抽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在5个工作日出具抽查报告(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对抽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科室要依法进行调查,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科室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责任科室应在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报告、处理结果等资料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报法制科备案。

第十六条  执法审理科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工作。各责任科室的抽查结果经法制科汇总后,抄送执法审理科,由执法审理科将相关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发现我局系统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的情况,应及时向驻局纪检组报告。驻局纪检组要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随机抽查工作。检查人员违反抽查纪律、消极怠工、接受贿赂、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由驻局纪检组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督促落实,具体事务由法制科组织实施。

各责任科室应于每月末向法制科报送工作月报;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年度抽查计划。法制科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经局领导审签后报上级相关部门。

对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导致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等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