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5-23 来源: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分类 | 公开日期 | 2025-05-23 |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王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责、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终端收费到最终居民分户使用人”的建议,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同时也为了有效避免物业公司挪用、截留热费问题,热力企业已经提出了分步骤、有计划地接收住宅小区收费权,实现对户收费的要求,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二、关于“居民小区内供水、供电、供热设施设备及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进行现状移交”的建议
针对上述建议,经审慎考虑,认为目前暂不适宜执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行业政策与规范
依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居民小区内的供热设施设备及管线(即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应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二)资金费用
1.分离移交前改造费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 号)文件精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工作,应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如果居民小区内供热设施设备及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要向市集中供热企业进行移交,需要移交企业(产权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并参照“三供一业”分离改造标准,对相关供热设施开展全面改造工作,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2.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
供热企业属非盈利企业,热价不足以覆盖成本。我市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9〕281 号》文件执行,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0元,在我国北方主要省会城市中,太原居民热价相对较低。十多年来,集中供热价格未做调整,但设备成本、人工成本,特别是“煤改气”后能源成本大幅上升,热价与成本倒挂严重。
供热价格中未包含居民小区内供热设施设备及管线的维修养护费用,且供热设施设备及管线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老化、损坏等问题会不断出现,更新改造的需求也会日益频繁,如果没有稳定的费用来源,由供热企业承担将不可持续。
对此,我们将督促督促属地政府推动设立供热专项改造资金等措施,统筹做好庭院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
负 责 人:钮宝林
承 办 人:郭俊钢
联系电话:15034098877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