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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度太原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07       来源: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公开日期 2023-09-07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践行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树牢生态文明底线思维,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优化用水结构和布局,加强用水行为监测监管,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加强节水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全领域。“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实现节水、治污、减排相互促进,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巩固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重在管理、提质增效。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扎实做好所承担的节水型城市复查各项工作,推动各项指标落实,顺利通过复查,继续保持“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水务局)

2.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日常培训等。(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管理局)

5.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6.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按程序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住建局)

7.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1.生态宜居指标

(1)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考核标准: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5%。(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住建局)

(2)自备井关停率

考核标准: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乡管理局)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考核标准: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核算后的漏损率≤9%。(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4)城市水环境质量

考核标准:建成区范围内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管理局)

(5)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考核标准: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考核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城六区人民政府)

2.安全韧性

(7)用水总量

考核标准: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乡管理局)

(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考核标准: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城乡管理局、城六区人民政府)

(9)再生水利用率

考核标准: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5%或年增长率≥5%。(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10)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

考核标准:评选年限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90%。(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11)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

考核标准:10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管理局)

(12)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

考核标准:≥90%。(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乡管理局)

(13)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考核标准:≥15%。(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文明办)

(1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考核标准:≥83%。(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及各相关单位)

(15)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考核标准: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城乡管理局)

(16)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考核标准:≥20%。(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文明办)

3.综合类

(17)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考核标准: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8)节水资金投入占比

考核标准:≥0.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水资源税(费)收缴率

考核标准:≥9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0)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考核标准:≥95%。(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太原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及相关单位积极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顺利通过。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宣传工作,多视角、多途径广泛深入宣传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形成全市上下一致、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理顺工作机制

建立联动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信息情报网络,提高节水型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目标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实实在在的推进举措。责成专人负责支撑材料、数据整理,于规定时间前将2021年、2022年的相关支撑材料、数据及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tysjszx@163.com,联系人:邓鹏飞,电话:0351-3586036)。同时按照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做好国家对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复查工作。

本通知由市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太原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责任分工一览表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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